2004年11月3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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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餐车不开发票 法学硕士告上法庭
郭晓明

  法学硕士郝劲松在列车上用餐却没有得到发票,于是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。昨天,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郝劲松无法证实自己向铁路索要过发票为由,判决郝劲松败诉。宣判后,郝劲松认为判决有失公平,当即决定上诉。
  今年9月16日,政法大学学生郝劲松乘坐T109次列车前往上海。途中他在餐车上消费了60元。郝劲松告诉记者,他当场向服务员索要发票,但餐车服务员称没有发票,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。事后他又向北京铁路分局交涉,对方仍称没有发票。郝认为铁路的餐车也是经营性行为,不提供发票属于偷逃税款,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补开正规发票并赔礼道歉。
  在庭审中,铁路分局出示了北京市地税局的定额发票。同时提出,餐车上有正式发票,但列车的交易习惯是旅客用餐后用餐券换取发票,郝劲松当时并没有索要发票。据此,法院判决,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车服务习惯,郝劲松主张索要过发票,负有举证责任,而郝劲松没有证据证明索要过发票,因此,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  判决后,郝劲松提出两点质疑:第一,按照国税直函1998(01)号文件,铁路的营业税应该向国税局交纳,而铁路出具的是地税发票。第二,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,不管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,经营者都有责任提供发票,是否开发票不以消费者是否索要为条件。因此,他表示上诉。
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,索要发票有法律依据,郝劲松也确实是餐车消费者,就应当得到正规发票,而不应当设置其他程序或条件。收费就应当提供有效的票据,这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利。(郭晓明)